4月21日,包头中院对“暴龙”眼镜商标权侵权纠纷、手持电风扇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类知识产权侵权系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暴龙”眼镜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暴龙商标核定使用产品均为眼镜、镜框等,属于同种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上显著位置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所有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引人误解,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
另外一起案件,手持电风扇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手持电风扇,属于同种产品,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专利的风扇的构成、风扇主体的造型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细节上虽有所差异,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所以依法认定两者近似,构成侵权。
该案最终判决,各被告分别赔偿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000元。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是包头中院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变成全社会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公开课的有利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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