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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出台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40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二是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条例补充完善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送达、定期查访、违反告诫书的处理等规定。

三是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条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四是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如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成为临时庇护场所。

五是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六是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是建立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对基层群众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打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八是设立首接责任制。规定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九是建立法院跟踪回访制度。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形成反家暴工作“闭合圈”。

十是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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