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过物业费还要再交楼道照明费,不知道合理不?”近日,家住临河华海尚都小区的业主反映,小区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之外,还收取公共照明费,感觉很不合理。物业费应该包含了公共照明费才对。
3月23日,记者来到华海尚都小区,一位孙姓业主告诉记者,公共照明费之前是每年交,一户30元,物业工作人员说该笔收费的用途为公共用电,如应急通道照明灯的电费。他记得自己当初缴费时,物业公司给开过一个收据。
记者来到华海尚都小区所属内蒙古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贾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费用都是一交一整年,按照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管理中心建议,海天物业从收取2020年度物业费开始,已经不再对业主另外收取公共照明费了。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公共照明费争议并非个例,而且大多数被采访市民内心并不愿为这项费用埋单。于是,记者又采访了相关主管部门和律师,对此事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刘松涛告诉记者,物业管理中心不具有物价管理职能,但物业管理中心于2019年对物业企业提出过建议,强调物业企业在与小区业委会或业主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将公共照明费纳入物业费。物业企业只收物业费,不再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费。
之后,记者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热线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物业企业向所在小区业主收取公共照明费不合理,物业费就包含了公共照明费用。
最后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栋,胡律师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对业主单独收取公共照明费应该以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201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因此,物业费应包含业主共同使用的照明灯具费用。除非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对物业费包含项目和支付方式进行特殊约定,否则不能额外收取。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郭锐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