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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释法|“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当前,正处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期,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包头晚报联合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开辟“抗疫释法”栏目,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分析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突出的是签订合同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这三个客观特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0日就“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答:

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新华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月8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由此可知,上述解答与意见并非将此次疫情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及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个案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需结合个体情况而定。

参考非典时期案例

来源: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青民一终字第1069号

法院观点:通力公司虽然确实存在工程实际施工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施工时间的情况,但工程的施工进度等均由一建公司负责,且涉案工程还有其他分包人并存在大量的一建公司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均是造成工期拖延的因素。此外,一审判决中所提到的2003年“非典”对施工工期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影响,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在一建公司不能证明通力公司存在提供劳务作业人员、施工机具等方面的问题而造成了工期拖延的情况下,一建公司主张通力公司拖延工期的处罚,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当前情形下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该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其应当尽到何种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020年2月2日上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月5日,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道路封闭的现场照片或视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函件,与对方的短信、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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