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相关规定,以及《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等有关规定,经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在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已作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由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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