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刚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徐刚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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