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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 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2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的《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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