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您好!经核实,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恒大学府核实情况。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购房人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事项。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办理单位: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人:姬鹏雨 联系电话:3612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