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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核 2024-10-28 09:30:20
已转办 稀土高新区党务综合部 2024-10-28 09:30:20
已受理 稀土高新区党务综合部 2024-11-01 08:47:22
已回复 稀土高新区党务综合部 2024-11-01 08:51:38
亲爱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结果反馈给您:经核实,留言人所述问题: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该地下车位的转让、租赁权归开发商所有,委托物业管理,并非公共资源,不存在浪费的情况。感谢您对高新区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