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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核 2024-09-05 16:46:26
已转办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03 17:28:39
已转办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09-04 10:02:19
已转办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05 16:46:26
已受理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05 17:50:06
已回复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05 17:50:21
您好,按照《包头市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方案》〔2024〕5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点指示规定: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承担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从档案资料、12345热线、信访案件等方面全面排查办证难问题,并进行整理、申报工作。第29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78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此类开发企业应直接由地区经侦或公安部门介入展开调查责令其退还所受财务,情节严重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您咨询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决。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包头市住房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咨询电话:0472-5185559。
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472-2125370。